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29浏览次数:1664

 华南办〔2011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我校与国(境)外高校达成了实施交流培养本科生的协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交流生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由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流生,由国(境)外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国际交流生。

第三条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短期培训等。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交流生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学习期满,接受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 派出交流生的管理

 

第四条  派出学生从我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能按要求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同时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五)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

(六)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派出交流生按以下程序选拔:

(一)报名:学校根据项目需要,由国际交流处及时发布赴国(境)外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二)预审:各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报国际交流处。

(三)审定: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笔试考核,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国际交流处向国(境)外高校推荐。未经公示的交流生,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转换。

第六条  派出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派出前须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派出学生及其家属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协议书》、《学生声明》及《家属声明》。《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协议书》由国际交流处代表学校与派出学生签署。

(三)学生毕业时,我校按其在我校所学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对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校保留其在规定的出国(境)学习期间的学籍,但在国(境)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必须在最长在校时间(四年制专业不超过六年,五年制专业不超过七年,均指连续或累加的时间)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

(四)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处核准,并送国际交流处备案。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返校复学(包括按协议正常返校注册及提前、中途或获准推迟返校注册)的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费。

第七条  派出交流生的培养计划制定与课程修读

(一)派出学生出国(境)前,学院依据对方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由专业教师指导学生选课。学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课程修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原则上,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的主干课程内容相符,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相符。

(二)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完成学业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高校密封寄至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转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院收到成绩单后,由派出学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将国(境)外高校修读的各门课程的课程说明一并提交学院。由学院根据派出前制订的修课申请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学分互认手续,并报教务处复审。

(四)学生原始成绩单及《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学分互认课程审核申请表》由学院记入学生档案,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派出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派出学生返校后,学校根据国(境)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其按要求所修的全部学分。

(二)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原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三)经学院认定与我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其学分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认定,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学生应修的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按较高的一个登记。

3、经学院及学校批准的短期交流项目,如学生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所修课程一般只可转换为我校选修课。

(四)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采用以下办法处理:

1、回校跟班补修。

2、在无法全程跟班补修的情况下,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五)在涉及到推免、转专业、评优等工作时如需要成绩认定,将对方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按以下原则进行对应认定。

 

百分制

一般成绩等级

五级制成绩等级

96100

A

 

95

A

9094

A

 

8689

B

 

85

B

8084

B

 

7579

C

 

75

C

7074

C

 

6569

D

 

65

D

及格

6064

D

 

60以下

F

不及格

 

IIP

  

百分制换算成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按上述方式进行;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成百分制则按A+=98,优=A95A-=92B+=88,良=B85B-=82C+=78,中=C75C-=72D+=68,及格=D65D-=62的标准进行。二级计分制及格按80分计,不及格按50分计。

所有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所修的成绩均须于毕业学期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  派出学生国(境)外管理

(一)派出学生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派出学生工作,并指定联系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二)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后,应于两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三)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派往国及地区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安全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我校报告。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并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第三章 国际交流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生来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其住宿,并负责为其办理校园卡、学生证等。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生在每学期前两周可试听预修读的课程,第三周内必须确定修读的课程,并填写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国际交流生选课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院(部)留存原件,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各相关院(部)必须按时提交国际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国际交流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国际交流处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及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工作。

(二)教务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培养计划及学分认定的最终审定等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学生的有关事务管理。

(四)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收费管理工作。

(五)后勤处主要负责宿舍安排和调整工作。

(六)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学生的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选修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具体联系和相关指导工作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