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2020-06-29浏览次数:1040

华南农办〔2015112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等精神,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条件

(一)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学工作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学由学生向我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拟转出我校的,经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我校的由教务处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公示。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教育主管部门报备。经我校审核同意转学的,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4份,除学校留存外,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5月份、11月份。

(五)办理转学手续。经教育厅备案同意转学的,由学校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育厅备案的,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doc